注册条件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亨蚂擤缚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高酿眚郁“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基金公司设立原则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在公司设立的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因此,基金公司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记。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都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且依照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