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汰拶珏茧监察部门。少申报基数,损害国家利益及个人利益。
缴费基数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骠雪餐豺准,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核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少报、漏报缴费基数违反了国家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更直接降低了参保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从2000年4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以上规定表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明确的缴费基数统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