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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后发生执行回转买受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关于此问题,在《物权法》没出韪汶萦燔台前一直存在争论,认为拍卖成交后发生执行回转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经过法院拍卖取得物权的买受人来讲更应适用善意取得。法院拍卖是法院作为强制执行机构本着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公开拍卖。基于法院拍卖的公信力,买受人应免除审查权属的义务,均能因信赖法院拍卖有公法上之效力,而原始取得拍卖物之所有权。即使发生执行回转,也要保护案外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拍卖交易市场的安全。
从解决执行难角度考虑,如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则在客观上纵容了被执行人的非法处分行为,容易使被执行人钻空子,与第三人勾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对执行工作的全局来说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使法院查封的财产绝对受保护,这也是查封具有公法上的效力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