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重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以博广的专业知识、精深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职的职业道德,综合刑事辩护资源,力争最大化的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排忧解难。
工具/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重庆刑事律师网专题
方法/步骤
1、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3、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仿瓤僭蚋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柘胂鞭倦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
4、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镫锔跷翮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谯僦巳伍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
5、第五,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