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离职当月的社保处理,很多公司是以15号为节点,分上半月下半月来处理社保问题,15号以前离职就不缴纳社保,15号以后就缴纳。这种“习惯性操作”有没有法律依据?合不合理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今天就进行深度分析,帮大家长知识。
工具/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方法/步骤
1、法理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律术语里的“应当”就是必须,具有强制性,“可以”是自愿,具有原则性。社保是强制性缴纳的条件和情形。因此,从法理上说,员工月初离职也是应当缴纳社保的。因为劳动关系存在是判断职保义务的前提。哪怕这月只有1天劳动关系,在法理上也应当缴纳。社保不能按天缴纳,只能按月。
2、实操层面社保的缴纳和停保,在实操中其实就是涉及到增员减员的问题水貔藻疽,在离职减员实操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情况:(1)当月申报当月减乜蓑笤漶员:即以月底截止日前在库人员为基础计算生成当月月报,期间人员异动以最后为准。那么,当月离职人员如果当月申报了减员,就不会产生当月费用。(2)当月申报次月减员:即以月初在库人员为基础计算生成当月月报。那么,只要当月月初在库,无论当月是否后续离职,都会产生当月费用。离职人员申报减员后次月才能不产生费用。但是,不管是“当月申报当月减员”还是“当月申报次月减员”等规则,如果法理上判断有强制义务,则需要补缴。也就是说,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3、意见和建议如果你是用人单位,想从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灵活处理。如果你是员工,哪怕当月只上了一天班,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缴纳当月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