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1、自然事件例如,甲欲杀害乙,将乙打成重伤,乙昏迷在海滩上,甲离去。海潮来临,将乙吞没,乙死亡。第一,甲的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有因果关系;第二,海潮不异常,前后有因果关系;第三,海潮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没有因果关系。综合结论,甲的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2、第三人的行为例1,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第一,先前行为是丙的追杀行为,对赵某的生命威胁很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第三人赫某开枪射击,很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第三,赫某开枪直接导致赵某死亡,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丙的追杀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例2,丁欲伤害王某,将其打成重伤,又后悔,又将王某送往医院。医生因为重大过失导致王某死亡。重伤对死亡作用大;医生重大过失很异常;医生重大过失对死亡作用大。综合结论,丁的行为与王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注意,医生如果是一定过失或轻微过失,则不异常。
3、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例1,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但诌诎箬已经死亡,遂离说湫鲆胪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第一,先前行为是乙重伤苏某的行为,对苏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的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微信law-book举例,甲趁妇女喝醉,强奸妇女,妇女羞愤自杀。强奸行为对生命威胁小;妇女自杀,较异常;自杀对死亡作用很大。结论是甲的强奸行为和妇女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例3,甲点燃王某的衣服欲烧死王某,王某情急之下跳入湖中,被湖水淹死。甲的行为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例如,甲欲杀害乙,致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尸体”抛入河中,乙溺水身亡。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杀人后为毁灭罪证而抛尸的行为,不算异常;抛“尸”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综合结论,甲的重伤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实际上,该案例也称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找律师网提请注意:“介入因素三标准”是五星级考点,务必熟练掌握。需要提醒的是,许多辅导用书对介入因素这类题,提供的判断标准只有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这一点。这是不完整的。正确的标准是三个因素都要判断,然后综合得出结论。[1][1]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