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微博等作为箧咦切诏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虚拟程度高、聊天主体及内容不确定性和紧鋈笆珀不稳定性强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主要有两点:
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QQ作为一款面向互联网大众的共享性网络聊天工具,任何人均可免费从互联网上下载该应用程序客户端,按照程序要求完成注册后,即可取得一个或多个账号。注册用户登录QQ进行聊天,只需要账号及该账号对应的登录密码,即非注册用户只要取得了注册用户本人的QQ账号及对应的密码也可以以该注册用户的账号身份登录QQ程序进行操作。
由于QQ聊天软件采取非实名制注册,进行QQ聊天时所采用的姓名(昵称)与个人资料均可随意填写,任意更改,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法理,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QQ聊天记录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找律师网律师建议QQ聊天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辅佐,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证据链,这样才可以被采用。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
电子数据本身从提出证据到被法院采纳,还要经过两道关口,以电子邮件为例一是采集过程必须经过公正,证明是从当事人的电脑里采集的,二是要送到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证明没有被篡改过。
法律猫律师建议:
在聊天当时由公证机关将聊天以及保存QQ聊天记录的过程给予公证;
可由腾讯公司协同其他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