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供暖分时间段,坡庥汩赴每天的供暖不分时间段。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绺从萦米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