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冲突法,英文:LawofInterregionalConflicts
区域冲突法,是指调整一国内各法域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区际冲突法有以下几种特征:
(1)区际冲突法是国内法。无论是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还是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都在一国范围内制定,其效力范围也只限于国内。此特征使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性相区别。
(2)区际冲突法是法律选择法。和国际私法的功用一样,区际冲突法不直接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明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此特征使区际冲突法与国内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包括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和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
(1)历史上,国际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二者都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
(3)二者都是法律选择法,其冲突规范及有关制度都是相似的;
(4)二者都以民商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
(5)二者都以间接方式调整民商关系。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又有显著区别,表现在:
(1)二者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不同性质。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民商关系,区际冲突法调整的是不含涉外或国际因素的国内民商关系。
(2)二者的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私法除了渊源于国内法外,还渊源于国际法,区际冲突法只渊源于国内法。
(3)二者体现的政策有所不同。国际私法较多体现国家的对外政策,国际私法的制定也较多考虑国际因素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区际冲突法则不体现对外政策,其制定也不必考虑国际因素。
(4)二者在一些具体规则和制度上有所不同。例如,国籍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冲突法中,国籍则不能起到连结点的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适用范围,在区际冲突法中其适用范围则非常狭小。